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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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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邯复检刑不诉〔2021〕3号冀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冀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冀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冀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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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永检刑一刑不诉〔2020〕28号(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没有其他加重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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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成安县院一部刑不诉〔2019〕3号郭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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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邯复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杜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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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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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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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冀邯山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系初犯、偶犯,且到案后能够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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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肥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毛某某)(公开版)_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其本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邯郸市肥乡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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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磁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张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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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邯复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本案犯罪情节轻微,郑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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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检一部刑不诉〔2020〕84号不起诉决定书(和某某危险驾驶案)_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动投案,且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具有悔罪表现,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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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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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个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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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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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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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馆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9号闫某某危险驾驶案_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案发后闫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能够认罪认罚;未造成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闫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馆陶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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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田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未发生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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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汪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汪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汪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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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冀邯山检二部刑不诉〔2020〕15号)(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无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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