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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甲盗窃案)_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沈某甲盗窃案)_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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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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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谈某某危险驾驶案)_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谈某某危险驾驶案)_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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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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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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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故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以危险驾驶罪,情节轻微,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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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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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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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仇某某危险驾驶案)_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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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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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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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的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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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的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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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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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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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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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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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谈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的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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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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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故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危险驾驶罪,情节轻微,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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