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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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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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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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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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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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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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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甲危险驾驶案)_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甲危险驾驶案)_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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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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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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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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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甲危险驾驶案)_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甲危险驾驶案)_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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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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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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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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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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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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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系初犯,有悔罪表现,具有坦白的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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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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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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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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