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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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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罗某某)(公开版)_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罗某某)(公开版)_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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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周某某)(公开版)_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周某某)(公开版)_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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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公开版)_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公开版)_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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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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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_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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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陈炯铭)(公开版)_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陈炯铭)(公开版)_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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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周帮利)(公开版)_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周帮利)(公开版)_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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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庞某某)(公开版)_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庞某某)(公开版)_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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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包某某)(公开版)_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包某某)(公开版)_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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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公开版)_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公开版)_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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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朱某某)(公开版)_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作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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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公开版)_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在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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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不大,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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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不大,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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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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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公开版)_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因系初犯,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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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何东阳)(公开版)_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因何某某系初犯,其血液乙醇鉴定含量存在波动性,平均值为134.2mg/100ml,且未发生其他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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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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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潘某某)(公开版)_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醉酒后,在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立功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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