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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罗某某)(公开版)_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罗某某)(公开版)_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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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公开版)_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公开版)_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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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陈炯铭)(公开版)_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陈炯铭)(公开版)_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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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周帮利)(公开版)_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周帮利)(公开版)_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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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庞某某)(公开版)_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庞某某)(公开版)_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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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朱某某)(公开版)_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作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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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公开版)_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在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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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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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潘某某)(公开版)_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潘某某醉酒后,在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立功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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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刘某某)(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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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文某某)(公开版)_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文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定规,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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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魏某)(公开版)_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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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蒋某某)(公开版)_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蒋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_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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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公开版)_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交通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醉酒程度低,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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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王某某)(公开版)_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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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冯某某)(公开版)_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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