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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其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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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认定为坦白,属于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另其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且醉酒程度刚达到立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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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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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敖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但其血液酒精含量在120毫克/100毫升以下,行驶距离较短且未发生交通事故,案发后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认真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敖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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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其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另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且张某甲醉酒程度刚达到立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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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敖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血液酒精含量在120毫克/100毫升以下,行驶距离较短且未发生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认真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敖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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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量刑指导意见(二)》第一条第三款关于办理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根据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公安局关于《办理“醉驾”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不起诉处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综合酒精程度、危害程度等方面考虑,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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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从轻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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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徐志学)(公开版)_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徐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拘役,并处罚金。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本案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血液乙醇含量为91.165mg/100ml,根据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公安局《办理“醉驾”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不起诉处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中“醉酒驾驶机动车,无本意见依法应当提起公诉的九种情形,且认罪悔罪,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的,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之规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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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徐志学)(公开版)_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徐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拘役,并处罚金。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本案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血液乙醇含量为91.165mg/100ml,根据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公安局《办理“醉驾”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不起诉处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中“醉酒驾驶机动车,无本意见依法应当提起公诉的九种情形,且认罪悔罪,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的,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之规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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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敖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血液酒精含量在120毫克/100毫升以下,犯罪情节轻微,且未发生交通事故,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敖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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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同时符合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公安局《办理“酒驾”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不起诉处理的实施意见(实行)》第三条,依法可以适用不起诉决定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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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量刑指导意见(二)》第一条第三款关于办理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根据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公安局关于《办理“醉驾”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不起诉处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综合酒精程度、危害程度等方面考虑,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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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韩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量刑指导意见(二)》第一条第三款关于办理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根据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公安局关于《办理“醉驾”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不起诉处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综合酒精程度、危害程度等方面考虑,被不起诉人韩某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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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同时符合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公安局《办理“酒驾”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不起诉处理的实施意见(实行)》第三条,依法可以适用不起诉决定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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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系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正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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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量刑指导意见(二)》第一条第三款关于办理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根据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公安局关于《办理“醉驾”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不起诉处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综合酒精程度、危害程度等方面考虑,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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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敖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在120毫克以下,且未发生交通事故,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敖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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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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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_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认定为坦白,属于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另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且醉酒程度刚达到立案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郑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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