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自首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7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刑事和解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3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院印)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温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考虑到其醉酒程度不深,醉酒后驾驶的机动车系二轮助力车,从马力、车身重量等方面来看,相比醉酒后驾驶其他大型机动车潜在的风险更小,驾车时间是在车流量相对较少的晚上,驾车的出发地和目的地均在同一个村庄范围内,准备驾车行驶的距离不远,虽然发生了交通事故,但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系对方车辆在超车时未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所致,未造成严重后果,且双方就事故已经达成和解。另外,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平时表现良好,属初犯,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6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8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赖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情节,且刑事和解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宁都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1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容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容某某饮酒后休息约两个小时驾车上路,属隔时醒酒后的驾驶行为;其醉酒程度不深,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较为轻微;同时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是初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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