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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初犯,平时表现较好,且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对事故中的伤者已作民事赔偿并取得了刑事谅解,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8月31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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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是又聋又哑的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彭某某没有前科劣迹,可酌定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彭某某具有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被不起诉人彭某某现实表现较好,有帮教和监管条件。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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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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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且其血液中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未出交通事故,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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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秦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秦某某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且其血液中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未出交通事故,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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