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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危险驾驶案)_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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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同时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是初犯,在案发后积极对事故受害方作出赔偿,取得了对方的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第23条之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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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系初犯、偶犯,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其行为取得贵阳国际城物业服务中心谅解,社会矛盾得到有效化解,犯罪情节轻微。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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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杨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杨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得到被害人谅解,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待,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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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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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事故相对方并取得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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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罗**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被不起诉罗**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且罗**2017年毕业后即自主创业,根据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专项工作等会议精神,对罗**作相对不起诉,更有利于公司的发展,更有利于案件办理后社会效果与法治效果的有机统一。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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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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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在案发后积极配合侦查人员调查取证,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其行为没有造成交通事故或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且行驶距离较短,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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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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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窦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其属于无证驾驶并造成交通事故,但血液乙醇含量不高,且驾驶的是摩托车,社会危害性较小;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财产损失并取得谅解,化解了社会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窦家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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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陈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负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未有从重处罚情节,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险性小,综合认为其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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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息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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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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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危险驾驶案)_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积极配合调查,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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