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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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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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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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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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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伍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伍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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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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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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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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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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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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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系初犯,具有自愿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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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严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以下情节: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退缴的非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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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退还了赃款,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及被扣押的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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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杨某某为初犯、偶犯,其买卖证件是为了合法经营,退还了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退还的违法所得8000元以及被扣押的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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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之行为,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但鉴于夏某某系初犯、偶犯,且系在校学生。加之夏某某具有自首和认罪认罚情节,由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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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系偶犯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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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又系在校学生,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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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毕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毕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获利赃款已全部退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规定,决定对毕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违法所得金额人民币1500元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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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退还了赃款,系初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被扣押的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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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为初犯、偶犯,具有自首、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退还的违法所得1000元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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