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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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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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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庞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庞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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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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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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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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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牛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牛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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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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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考虑到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具有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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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考虑到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具有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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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考虑到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具有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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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方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考虑到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具有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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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甲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于某甲认罪认罚且具有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构成自首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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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考虑到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具有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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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考虑到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具有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杜某某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被不起诉人杜某某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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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考虑到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又具有初犯、偶犯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社会危害性较小,再次犯罪可能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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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焦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焦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考虑到被不起诉人焦某某具有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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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甲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甲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考虑到被不起诉人宋某甲具有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宋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被不起诉人宋某甲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被不起诉人宋某甲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被不起诉人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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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靳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靳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考虑到被不起诉人靳某某具有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情节,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靳某某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被不起诉人靳某某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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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考虑到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本次犯罪系初犯,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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