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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因犯罪情节较轻,罗某某系自首,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良好并具悔罪表现,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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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无加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侦查阶段以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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