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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盗窃案)_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盗窃案)_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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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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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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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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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甲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甲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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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与被害单位达成调解协议,积极赔偿损失,获得被害单位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情节轻微,且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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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被害人为同事关系,且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情节,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真诚悔罪,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积极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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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下从轻情节:1.本案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赃物已经追回,未造成损失;3.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4.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5.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作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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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 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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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认罪认罚、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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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甲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情节:第一、本案法定刑系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被不起诉人系初犯,无前科劣迹;第三、本案已退赔被害单位损失,被不起诉人已获得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第四、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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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情节:第一、本案法定刑系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涉案情节较轻;第二、被不起诉人系初犯,无前科劣迹;第三、本案已进行退赔取得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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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退赔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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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认罪认罚、赔偿并已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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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项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下从轻情节:一、本案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侵财类案件。二、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三、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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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从轻情节:第一、本案法定刑系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涉案金额较小;第二、被不起诉人系初犯,无前科劣迹;第三、本案赃物已被追回,社会矛盾已化解;第四、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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