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因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9日 _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6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因被不起诉人期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_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马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诉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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