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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柴某某)(公开版)_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案发后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询问,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柴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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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徐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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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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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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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权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权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酒精含量241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权某某到案后主动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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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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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蒙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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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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