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牟某某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的情节,无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牟某某不起诉。 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2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坦白的情节,无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哈某某不起诉。 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2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并具有坦白的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8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并具有坦白的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马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并具有坦白的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旺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的情节,无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旺旺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狄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并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9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的情节,无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并具有坦白的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1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虽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的情节,无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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