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信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认罪认罚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日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28.4mg/100ml,符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中对危险驾驶罪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血液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具有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本市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加之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认罪认罚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未给他人造成实际损失,鉴于蔡某某驾车所行驶的道路和小区都正在建设中小区也没有人员入住仍处于施工阶段并未交付住户使用,并且蔡某某系主动到案,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11日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翟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日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原某某危险驾驶案)_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屈某某危险驾驶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黄某某)(公开版)_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其无前科,系初犯、偶犯,且有证驾驶车辆,未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轻微,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危险驾驶案)_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刘某某)(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4日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09.5mg/100ml,符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二)中对危险驾驶罪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血液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具有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本市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Read More...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鉴于王某某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案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且签据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Read More...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