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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蔡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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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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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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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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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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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骆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骆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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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量值较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起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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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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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董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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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酒精检测数值较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且无其他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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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党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酒精检测数值较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且无其他加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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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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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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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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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 三条之一的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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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较轻,危害不大,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起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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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康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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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樊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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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康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罚且无其他加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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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罚且无其他加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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