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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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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彭某某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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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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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楚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楚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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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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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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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相对不起诉)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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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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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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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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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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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陈某某)(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案发后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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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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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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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吕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 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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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有坦白的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丁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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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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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闵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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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盛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盛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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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1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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