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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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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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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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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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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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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从重处罚情节,主动认罪,有悔罪表现,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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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翁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0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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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0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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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公安机关对叶某某给予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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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公安机关对于某某给予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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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从重处罚情节,主动认罪,有悔罪表现,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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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公安机关对王某某给予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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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公安机关对程某某给予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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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危险驾驶案)_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其认罪认罚后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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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公安机关对张某某给予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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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公安机关对李某某给予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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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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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醉酒程度较轻且系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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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醉酒程度较轻且系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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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从宽、从轻处罚情节,根据湖北省高级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对不起诉人徐某某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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