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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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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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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危险驾驶案)_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危险驾驶案)_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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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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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贺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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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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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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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甲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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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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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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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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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邬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邬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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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庹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庹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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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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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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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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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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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量刑情节,无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较低,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知公安机关对被不起诉人冯某某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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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从重处罚情节,主动认罪,有悔罪表现,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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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从重处罚情节,主动认罪,有悔罪表现,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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