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没有其他法定从重或者加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