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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吴某某到案后表示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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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表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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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韦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韦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表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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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鉴于梁某甲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且积极赔偿事主,已取得事主李某某、黄某某、梁某乙的谅解,案发后表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甲不起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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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表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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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沈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表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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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袁某某为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表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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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陈某某为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表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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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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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表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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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_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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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无证且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鉴于王某某患有严重疾病(肺癌),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表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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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醉酒程度相对较低,没有造成社会影响;案发后主动交代其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是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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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蓝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蓝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蓝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表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蓝某某不起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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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胡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胡某某为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表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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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为初犯、偶犯,且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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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表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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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陈某某到案后表示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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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柯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柯某某为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表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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