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陈某某为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表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醉酒程度相对较低,没有造成社会影响;案发后主动交代其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是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但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9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表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0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没有其他法定从重或者加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8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无证且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鉴于王某某患有严重疾病(肺癌),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表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梁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醉酒程度相对较低,没有造成社会影响;案发后主动交代其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是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4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蓝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蓝某某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表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蓝某某不起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胡某某为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表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为初犯、偶犯,且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鉴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相对较低,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从轻情节和认罪认罚从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且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11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且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11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没有其他法定从重或者加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没有其他法定从重或者加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表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陈某某到案后表示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