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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相对较低,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从轻情节和认罪认罚从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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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丁某某危险驾驶案)_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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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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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醉酒程度相对较低,没有造成社会影响;案发后主动交代其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是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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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黄某某醉酒程度较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案发后主动交代其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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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梁某某是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未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且认罪认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梁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如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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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梁某某是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未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且认罪认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梁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如不服不起诉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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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公开版)_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黎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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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鉴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相对较低,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从轻情节和认罪认罚从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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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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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杨某增)(公开版)_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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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杨某增)(公开版)_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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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醉酒程度相对较低,没有造成社会影响;案发后主动交代其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是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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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_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但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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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_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没有其他法定从重或者加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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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_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梁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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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鉴于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相对较低,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从轻情节和认罪认罚从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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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且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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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苏某某危险驾驶案)_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且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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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_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没有其他法定从重或者加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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