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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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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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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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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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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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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无其他从重情节,认罪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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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无其他从重情节,认罪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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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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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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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俞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俞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之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俞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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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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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吴某某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达到处理刑事案件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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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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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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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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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邢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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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何伟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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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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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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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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