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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齐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齐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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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盗窃案)_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盗窃案)_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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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盗窃案)_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盗窃案)_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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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裘某甲盗窃案)_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裘某甲盗窃案)_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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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盗窃案)_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盗窃案)_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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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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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盗窃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向被害人作了退赔、且自愿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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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玉某某)(公开版)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玉某某)(公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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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涉案物品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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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坦白、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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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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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甲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金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退赃的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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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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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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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滚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且系聋哑人,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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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钱某甲等盗窃案)_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但鉴于其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在归案前已将赃物全部归还,又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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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虞某甲盗窃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虞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虞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诸暨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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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赃退赔且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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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乙盗窃案)_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李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乙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退赃,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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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盗窃案)_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已经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又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扣押物品解除扣押,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起诉。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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