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7日_
Read More...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案中潘某某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19日_
Read More...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本案中潘某某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19日_
Read More...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 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蒙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_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血液中检测出的酒精含量较低,被查获后积极配合交警的检查;且李某某平时在单位上工作表现好,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不大。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血液中检测出的酒精含量较低,被查获后积极配合交警的检查;且李某某平时在单位上工作表现好,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不大。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9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具有初犯、偶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于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0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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