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有悔罪表现,没有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且系民营企业经营者,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Read More...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院印)
Read More...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2020年5月13日,侦查机关已将查扣的涉案赣******号小型轿车发还给陈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赣州市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较轻,且自愿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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