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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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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危险驾驶案)_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寻衅滋事案、危险驾驶案)_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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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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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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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卢龙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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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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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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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于某某危险驾驶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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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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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韩某某)(公开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韩某某危险驾驶案)(韩某某)(公开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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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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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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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白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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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潘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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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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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申某某危险驾驶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申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其无前科劣迹,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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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段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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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历某某危险驾驶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历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其无前科劣迹,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历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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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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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其无前科劣迹,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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