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吕大海与胡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六一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依据荣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荣公交认字[2015]第112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胡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吕大海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依据本次事故的成因,以胡某某负90%的事故责任比例为宜。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作为闽A×××××号小型越野客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依法应先行在交强险的范围和限额内对原告的有关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范围内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原告的损失,仍有不足,其余损失由被告胡某某按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7608.03元,有医疗费单据为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九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保险人仍应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同类费用标准给付保险金。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主张医保外用药不予赔偿,要求从原告的医疗费总额中扣除20 ...

阅读更多...

段某某诉刘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五一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驾驶的闽ASQ120号小型轿车,由旬阳县城前往汉滨区途中,行至316国道1868KM+350M处将原告段某某挂倒致伤,旬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旬阳公认字(2014)第55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某应负事故全部责任,段某某无责任。该事故认定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作为本案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被告刘某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刘某驾驶闽ASQ120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中国财险公司福州五一支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被告中国财险公司福州五一支公司应当先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余款按照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约定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被告刘某对被告中国财险公司福州五一支公司未向原告赔偿的部分合理支出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原告受伤支出医疗费30447元,原告支付16447元,余款为被告刘某支付,被告刘某支付部分本案原告未向被告中国财险公司福州五一支公司主张理赔,被告刘某可自行另案理赔。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误工费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阅读更多...

杨桂兰与刘某、江西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驾驶赣D×××××汽车与原告杨桂兰相撞,致车辆受损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在对证据和事故形成原因作出分析后,认定被告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责任认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应予采信,被告刘某应对原告杨桂兰的损失在其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因被告刘某属被告江西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属职务行为,故被告刘某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原告损失应由被告江西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赣D×××××号事故车已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湖滨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500000元限额的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险,故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湖滨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江西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为减少诉累,被告刘某垫付的费用在本案中一并处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湖滨支公司申请对原告的伤残等级等进行重新鉴定,因其在限期内未缴纳鉴定费,视为自动撤回申请,原鉴定结论本院予以认可。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湖滨支公司提出原告之子曾浩已有劳动能力,本院认为,其并未有证据证明曾浩有收入来源,故原告主张一年扶养费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住院天数经核定为49天,故其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以49天计算 ...

阅读更多...

王某某与江西省海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提供的病历资料、鉴定意见书足以证明,原告王某某被重物砸伤,结合被告海力混凝土出具的证明以及被告中银保险出具的机动车保险事故定损单,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认定原告王某某是被赣A×××××泵车在作业时砸伤。故被告海力混凝土作为该车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对原告王某某遭受的事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中银保险作为事故车的保险人已对车辆定损,庭审中又对事故的发生经过提出异议,但其未提供任何证据反驳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海力混凝土均确认的事故经过,本院对其抗辩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中银保险应否就原告王某某的事故损失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问题。本案原告王某某是被赣A×××××车辆砸伤,为减少当事人诉累,被告中银保险作为赣A×××××车辆的保险人,在原告王某某起诉、被告海力混凝土予以认可的情况下,应作为保险人直接向原告王某某在保险范围内赔付。被告中银保险抗辩称本案不是交通事故,被告不应赔偿。经查,被告海力混凝土在被告中银保险处为赣A×××××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商业 ...

阅读更多...

周兴国与郑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五一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承担。机动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在强制保险范围内向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还承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理赔。本案中,郑某某在驾驶闵ACZ215号轿车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既是车辆的驾驶人,又是驾车行为的受益人,故应赔偿周兴国的损失。因该车辆在人保福州五一公司投保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情况为限额50万元,不计免赔。故应首先由人保福州五一公司在交通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经本院确认周兴国的损失,即 ...

阅读更多...

周某某与周某英、邱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信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后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被告双方均不持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并作为本案划分当事人各方责任的依据。信丰信用法医司法鉴定所系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其依法定程序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程序合法,依据充足,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即原告周某某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365天、护理期210天、营养期120天及后续治疗费8000元。被告方虽对部分鉴定意见存有异议,但均未提交足以推翻鉴定意见的证据,也未申请重新鉴定,故对被告方的异议,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过错侵害他人健康的,应依法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被告周某英、邱某某驾车未确保安全,分别负事故的主次责任,具有过错,依法应对原告周某某的损失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

阅读更多...

徐某某与胡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侵权之诉,原告与被告双方对原告徐某某于2014年9月25日16时许骑摩托车被被告胡某某驾驶的闽A×××××号小型客车撞倒,造成原告受伤住院,且该起事故被告负主要责任的事实无异议,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提出,原告的诉讼已过诉讼时效,从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可以认定本案适用诉讼中止的情形,被告胡某某对原告受伤所造成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胡某某驾驶的闽A×××××号小型客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不计免赔,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理赔责任。本案焦点是原告诉求的赔偿标准及赔偿项目是否合理合法。经审查原告诉请的赔偿项目及标准确认如下:1、原告医疗费为18859.36元(含残疾器具费100元)。2、护理费4100元{100元/天*41天(38天+3天)}。3、营养费1990元 ...

阅读更多...

倪某某与王江华、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江华、周某某、周兆柱、唐秋明、张永华、宏瑞公司未到庭质证,也未向法庭提供书面的质证意见,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被告阳光物流、人寿财保对证据1、2无异议,被告人寿财保对证据11无异议,被告阳光物流对证据12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阳光物流要求对福建省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是否与本案有关联性进行鉴定,本院准予,结合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赣求司[2016]医鉴字第09002号鉴定意见书,评定原告在福建省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为交通事故外伤后治疗所需,针对证据3、4、5被告未提供其它证据予以反驳,故其质证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该证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6中的收款收据均非正式发票,且大多记载购买日用品,因日用品等费用,不属法定赔偿项目 ...

阅读更多...

李某某与杨某、戴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已经江西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直属七支队第四大队赣公交高直七〈四〉认字【2017】第36370452017000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李某某等不负责任。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合法,责任划分明确,适用法律正确,相关当事人也未提出提议,本院依法予以采纳。被告杨某系赣D×××××车的驾驶员,且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故对原告李某某造成的损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戴某某系赣D×××××的车辆所有人,其对原告李某某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被告戴某某为赣D×××××车依法在被告平安财保吉安支公司下属的永新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被告平安财保吉安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含不计免赔)的赔偿限额内对原告李某某因本案事故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承担承担赔偿责任。一、原告李某某的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按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江西标准计算还是按原告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标准计算的问题 ...

阅读更多...

陈某某与张某、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修理费不是原告所受损的三轮电动车的修理费,故对该修理费发票不予确认;8、关于被告人保仓山支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被告张某的委托代理人提出异议,被告人保仓山支公司未提供相关法律支持的证据,本院不予确认;9、被告人保仓山支公司当庭提出对原告的非医保用药申请鉴定,因鉴定结果对于案件处理没有影响,无鉴定必要,本院当庭予以驳回。10、关于被告张某和被告潘某的关系问题,因两人均未到庭,且原告和被告人保仓山支公司都对被告张某的委托代理人的陈述持有异议,法庭难以查清,因对本案的处理没有影响,本院对此不予认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6日,被告张某驾驶闽A×××××号小型轿车在昌万公路(万年至南昌方向)行驶,7时50分许,当行驶至管枥路段时,超车不当碰撞到同向由原告陈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 ...

阅读更多...

原告高某与被告曹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闽A9Z155号车投保情况、山西光大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均无异议,故予以认定。原告诉请的残疾赔偿金15496.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理合法,予以支持。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要求原告的伤残赔偿金按五年计算举证不足,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在闽A9Z155号车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高月英残疾赔偿金15496.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的三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312元、鉴定费1700元,共计2012元 ...

阅读更多...

宁某月与刘某、陈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原告宁某月诉请因与被告刘某发生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实际经济损失,依法应获得相应赔偿,被告刘某、陈某应对原告宁某月所受上述经济损失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人寿财保罗源服务部承保闵a××××号轻型普通货车交强险及500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因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被告中人寿财保罗源服务部应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二、原告宁某月诉请要求被告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交通费损失,本院酌定为800元,护理费分段计算;三、原告宁某月诉请要求被告赔偿赡养费和摩托车修理费因无证据证实不予支持;四、被告人寿财保罗源服务部认为原告所花费的医疗费损失应扣除非医保用药的辩解理由,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五 ...

阅读更多...

黄某诉林昌某、黄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黄某已经向本院起诉,要求三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院业已作出(2014)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715号民事判决书,对相关赔偿项目及数额均做出了认定,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实际得到履行,故(2014)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715号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在本案中均予以采纳。现原告再次起诉,本案争执焦点有三点:一是原告再次起诉三被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及标准是否存在重复起诉问题;二是原告的病情发生变化,经补充鉴定,伤残等级由原来的十级变为九级,就增加部分的伤残赔偿金人民法院应否予以支持的问题。三是补充鉴定认定使用人工髋关节有一定的使用年限,再次置换费用为70000元或按实际发生认定,该项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否予以支持的问题。关于第一个的问题,本院认为,(2014)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0715号民事判决书准予原告后期治疗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可以另行起诉,因此,本案需要解决的仅是与原告黄某第二次手术相关联的费用,这些费用应限于 ...

阅读更多...

熊某某与常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社区对本社区人口具有管理职责,武鸣县锣圩镇锣圩社区委员会出具的属其职责范围内的管理事项情况的证明可作为证据使用,且证明中所涉原告父母的居住及生活来源情况与本案有关联性,另被告称该证据不符合证据的真实性,但被告并无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对证据五,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对该证据所涉病历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其认为原告转院无转院证明,由此产生的费用应由原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对该证据所涉病历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所涉病历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另外,本院认为,原告虽无转院证明,但原告从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出院时,其因交通事故所致伤情并未痊愈,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给原告出具的出院小结上有原告需“继续住院治疗”的医嘱,且原告转到武汉市第三医院住院也是为治疗其因交通事故所致病情,故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该项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对证据六,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对该证据所涉医院医疗费发票、鉴定费无异议,对交通费及医疗费中老百姓大药房的费用提出异议,其认为原告无证据证明老百姓大药房所购药物用于原告治疗及交通费票据无法证明原告交通费损失。本院认为 ...

阅读更多...

李某与何某、福建喜相逢汽车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存在争议的部分,本院作出如下认定:1、人寿财产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医疗费应扣除非医保用药的抗辩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李某的医疗费应按医疗机构出具的正式结算票据所载金额结算。2、关于李某的误工费及误工期限的计算问题,因李某未能提交其从业的相关证据及因误工导致的收入减少具体数额,其误工费应按照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的标准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实为104日。3、人寿财产保险公司认为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中的后期治疗费过高,但未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亦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对此抗辩,本院不予采信,对孝感精诚法医司法鉴定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本院依法予以认定。结合本案庭审及查明的事实,依原告申请项目和有效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