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21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酒后驾驶蒙B*****号**牌小型轿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血中乙醇含量较低,无刑事、行政处罚记录,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某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杜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被不起诉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具结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阳泉市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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