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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曾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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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涂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涂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涂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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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且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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