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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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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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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曹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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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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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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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柳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柳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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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宋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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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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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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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有悔罪表现,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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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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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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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岳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岳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岳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岳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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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其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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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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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有悔罪表现,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且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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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其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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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权某某危险驾驶案)_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有悔罪表现,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权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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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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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路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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