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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某、赵某等与汲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法定要件,系原告实际支出,对各被告的意见不予采信,对原告的该证据依法作为本案的审理依据。3.原告赵某主张的拆检费2600元,被告刘某、瑞嘉物流公司、人保绥化公司有异议,认为拆检费用应包含在评估费用中的意见依法有据,本院对该质证意见予以采纳,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殷某提供的证据,其主张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护理费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殷某主张的救护车费用属于交通费,结合其就医地点、时间、护理人数,本院酌定原告交通费为300元。原告殷某主张的精神损失费,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并残疾,对原告的身体造成了伤害,同时也给原告的精神带来了痛苦,本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对原告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000元的意见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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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诉吴广建、上饶市神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的健康权因被告吴广建的交通违法行为受到侵害,原告依据损害事实的发生,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本院根据审理中查明的事实及国家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标准,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充分的部分予以支持。交通费是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在就医或转院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原告未提供交通票据,结合原告受伤地、医疗部门所在地及原告住所地等因素综合考虑,酌定500元。原告在身体受到伤害的同时,精神也遭受一定的创伤,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结合原告的伤残等级及其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的事实综合考虑,应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综合全案给付5000元,并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行给付。关于误工费,原告要求按交通运输业标准给付,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故根据原告的户籍性质即城镇居民标准给付。被告人寿保险上海公司对原告的伤残鉴定书有异议,认为伤残级别过高,由于原告的伤残鉴定结论系交警部门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属于诉讼外的鉴定结论,原告可以作为证据在诉讼中使用,经审查,该鉴定结论在鉴定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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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诉贺树海、梁某京运货运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梁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先由为事故车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再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依据保险合同进行赔偿。本起事故已由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原告孟某某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被告贺树海负事故次要责任,故综合全案考虑,原告应承担本起事故70%的责任。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作为鲁HNXXXX号货车交强险的承保公司,其应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再由被告中保保险公司在其承保的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另因,事故车辆的实际车主是被告吴德明,被告贺树海只是其雇佣的司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应当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贺树海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发生的诉讼费及鉴定费不在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内,此部分费用应由被告吴德明负担。被告吴德明的车辆挂靠在被告货运公司处,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故被告货运公司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数额,本院依法确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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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轶与佟艳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镇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佟艳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主动放弃抗辩权,结合被告人民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及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对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房照、公安机关证明、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足以证明其居住在城镇,并以从事交通运输为主要生活来源,故其相关损失应以城镇标准计算。原告因交通事故致残,可以认定为对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根据原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无过错及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并结合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综合分析,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过高,本院酌定15000元。经审查,原告主张的其他损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但是鉴定费、复印费并非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故应由事故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即被告佟艳明承担。综上所述,本院确认原告的合理损失为206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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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友忠诉被告肖安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肖安国夜间行车未能降低行驶速度负本次事故同等责任,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违法交通法驾驶驴车在没有通信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未能下车牵引牲畜,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对其自身经济损失承担50%的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辽LDH0**号尼桑牌小轿车的保险人,应在交强险及按事故责任在商业险最高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该保险公司向原告赔偿后,免除被告肖安国相应的赔偿责任。诉讼中原告主张的误工费、精神抚慰金、残疾人辅助用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条件,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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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凤某诉贾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先由为事故车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再由其承保的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进行赔偿。本起事故已由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任认定,被告贾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原告的经济损失应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做出赔偿,超出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进行赔偿。对于原告发生的鉴定费及诉讼费不在被告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此部分费用应由被告贾某某负担。被告贾某某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赔偿款时,直接支付给被告贾某某。被告保险公司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应在赔偿时予以扣除。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一款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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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苹诉盘某大众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某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先由为事故车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再由其承保的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依据保险合同进行赔偿。本起事故已由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刘国库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故被告保险公司作为辽L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承保公司,其应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再由其承保的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依据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对原告发生的诉讼费及鉴定费不在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内,此部分费用应由被告大众公司负担。对原告张某苹主张的各项赔偿数额,本院依法确定如下:1、医疗费69103.1元,均有相关票据佐证,本院予以支持;2、伙食补助费,根据住院天数按每天20元标准计算,本院予以支持2380元;3、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伤残,营养费根据原告住院天数按每天15元计算,本院予以支持1785元;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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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宝祥、原审被告孟令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王宝祥的伤残等级是盘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委托鉴定的,虽非属于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的,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本案上诉人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案的鉴定结论有违反法律规定之处,故对其提出申请重新鉴定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对于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交通费过高的请求,亦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36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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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中意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与被上诉人赵某某、向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是否应当支付被上诉人赵某某误工费问题。被上诉人二审提供的照片,可以反映本案所涉事故发生时,其正驾驶人力三轮车运送蔬菜的情况,该情况与双台子区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所出具的证明材料相互印证,可以说明上诉人与其妻子经营蔬菜水果店的情况。因此,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误工损失,并判令上诉人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是否应当支付被上诉人赵某某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本院认为,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并不因为子女的年纪的增长而发生变化,具备劳动能力的子女由其如此。本案中被上诉人赵某某对其父亲赡养义务亦是如此,况且事实说明赵某某依然有劳动能力。本院对上诉人提出的不应给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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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杨某某、曲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被告王爱胜、马平安、王志会、王爱旭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问题。被告杨某某系被告王爱胜等四人的雇员,王爱胜等四被告对被告杨某某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被告杨某某在从事雇佣活动。扛塔人员修长利根据被告王爱胜等人的意思,告诉扛塔人员坐拖拉机回去,被告杨某某便驾驶拖拉机载乘其余扛塔人员往回走,被告杨某某的该行为与其所从事的雇佣活动有关,应视为其在从事雇佣活动。被告杨某某中途载乘原告等捡塔人员,由于操作不当和制动失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被告杨某某中途载乘原告等捡塔人员,不违背被告王爱胜等人用车接送干活人员的做法,被告杨某某构成雇员致人损害,作为雇主的被告王爱胜等四人,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原告王某某在此起事故中没有责任,因此,被告王爱胜等四人应对此起纠纷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关于被告杨某某、被告曲某某应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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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洪某诉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太某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的健康权因被告张某某的交通违法行为受到侵害,原告依据损害事实的发生,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本院根据审理中查明的事实及国家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标准,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充分的部分予以支持。交通费是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在就医或转院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原告未提供交通票据,结合原告受伤地、医疗部门所在地及原告住所地等因素综合考虑,酌定500元。原告在身体受到伤害的同时,精神也遭受一定的创伤,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6000元,结合原告的伤残等级及其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的事实综合考虑,应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综合全案给付5000元,并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行给付。关于护理费,《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原告提供了住院期间由妻子范美菊护理,并提供了范美菊的误工证明及收入情况证明,但没有提供劳动合同、事发前三个月的工资表及用人单位的机构代码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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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诉金某某、刘国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实行交强险制度。第98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交强险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未投保交强险所违反的是法定的投保义务,由此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刘国君的农用三轮车未投保交强险,其不作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作为义务,由此产生的侵权行为,应由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告金某某的两轮摩托车虽未投保交强险,但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的规定,其车上乘员孙某某只适用机动车车上人员乘员险,因此本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只由被告刘国君承担。根据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本院综合全案的具体情况,酌情认定被告金某某与被告刘国君对原告超过交强险赔偿范围的损失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对被告金某某提出应由被告刘国君承担主要责任的抗辩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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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赵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国家的法律保护。结合本案事实,被告赵某某违返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经新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赵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赵某某驾驶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30万元,含不计免赔。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被告赵某某承担。关于原告请求的医疗费问题:原告提供了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案,门诊病历2本、门诊票据、住院票据、住院费用清单、门诊费用明细、影像学报告单3份、用血互助金票据2张、住院床头卡片等证据证明其主张,被告对证据表示没有异议,因此医疗费共计52163.8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的伙食补助费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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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杨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原告提供的证据足可证明其主张的医疗费已实际发生,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虽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供证据支持其异议,原告主张的医疗费55452.5元,未超过其实际合理支出的数额,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营养费缺乏医嘱佐证,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误工费按信息传输和软件技术服务业的城镇在岗职工平均收入标准计算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误工损失可参照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载明的经营范围中的修理和零售两行业中收入标准高者计算,即按照辽宁省上一年度零售业城镇在岗职工的平均收入标准计算为51787年÷365日×180日=25538.79元。原、被告经本院调解均同意交通费按300元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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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与王XX、白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受到损害的,有权请求加害方予以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原告因此次事故支出医疗费22331.31元,有医疗费收据为凭,予以支持。虽保险公司对原告在住院期间存在治疗脑梗塞、高血压等原发性疾病的可能性提出抗辩,但是否存在该治疗行为系专业及多因问题,被告未予举证及申请鉴定,本院对该抗辩不予支持。原告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为6350元(50元/天×127天)。交通费系必然支出,因原告未提供票据,酌情支持500元。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十级伤残,支持其残疾赔偿金20995.80元(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99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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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伟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原审被告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提出的赔偿标准问题。上诉人户籍所在地为盘山县欢喜岭村,并分有土地承包田。上诉人虽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社区证明及网上下载的代码,但没有相关部门批复确认上诉人所租赁房地处属于城镇。因此,这些证据不能证明其关于该项的上诉主张,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该起事故中,上诉人两处等级相同伤残,上诉人要求按照上调一级系数进行赔偿并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对上诉人该项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王某伟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2018)辽1104民初933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某伟损失127236.83元(医疗费115091.83元、伙食补助费1500元、营养费112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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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与张义田、平安保险盘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因此,被告平安保险盘某中心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超过部分由被告张义田承担。关于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效力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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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与李智强、袁春某、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英大泰和财险公司提出的异议成立,该组证据对原告的待证事实没有证明作用,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以上采信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26日10时20分许,被告李智强驾驶辽LYXX**号长城牌货车沿吴陈线由北向南行驶,行至事故地点盘山县陈家镇小刘家村原村委会东侧十字交叉路口时,与原告孟某某骑行的自行车相撞,造成孟某某受伤,电信杆、树木、围墙、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盘山县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李智强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孟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孟某某受伤后被送往盘某骨科医院住院治疗22天,期间均为二级护理,被诊断为轻型颅脑损伤、腰5椎体压缩性骨折、左上臂皮肤裂伤、多发软组织损伤及擦皮伤。原告出院后申请伤残等级鉴定,受盘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委托,盘某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10月18日对原告进行了伤残鉴定,鉴定意见为:肢体损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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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孟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依据损害事实的发生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充分的部分及国家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标准予以支持。被告提出其不负事故责任,不同赔偿原告的损失,在事故中其也受伤的抗辩,本院通过庭审调查及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审查认为,原、被告发生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有不合理之处,且被告杨某某在收到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书后未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议,故本院对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予以采纳。对被告提出的其也在事故中受伤,因其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及提出反诉申请,故本院对其这一抗辩不予支持。原告提供的医疗费收据均为其治疗医院的正规票据,本院予以采纳。对原告提出的误工费及护理费计算标准,因原告未向本院提供原告本人及其护理人减少收入的相关证据,原告职业为农民,故其误工费及护理费本院依据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予以计算。对原告提出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的计算标准,因依据我地区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为每日20元、营养费为每日15元,故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日20元、营养费每日15元标准予以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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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先由为事故车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再由侵权人按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本起事故已由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原告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负事故次要责任。另因,我国实行交强险制度,被告作为事故车辆的所有人,有义务为其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投保交强险,依据法律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本案原告的损失未超出交强险各项赔偿限额部分,由被告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超出部分由被告按30%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提出对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原告系酒驾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抗辩意见,因其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本院对被告的该项抗辩意见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数额,本院依法确定如下:1、医疗费23937.49元,均有相关票据佐证,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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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诉任某某、贾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依据损害事实的发生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充分的部分及国家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标准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提出的未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该事故认定书不应采信问题,被告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且该事故认定书系公安机关出具,在权力机关未否认其效力的情况下,对其效力应予以认定;关于被告提出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问题,该鉴定意见书系公安机关委托,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鉴定意见书存在“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有鉴定资格”等法定情形,故对被告该项答辩意见不予采纳;对原告提出的交通费200.00元,本院结合原告的治疗医院距离其居住地的路程及原告的伤情认为200.00元较合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计算原告经济损失为93,919.54元,原告主张90,083.54元,差额3836.00元视为原告放弃。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任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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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姜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姜某驾驶机动车与原告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交警部门做出了被告姜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虽被告姜某对该事故认定有异议,但被告并未提供充分证据否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故被告姜某因其过错造成原告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相关责任人赔偿。本案中,事故车辆已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因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中约定,驾驶人饮酒、事故发生后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姜某作为侵权人,对于交强险赔偿不足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的二次手术费35000元,因未能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定残后的护理费,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原告的伤残程度,护理期限以暂定5年为宜,赔偿比例按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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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健诉被告雒长春、海城市达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并且经盘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盘公交认字(2013)第12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国华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张振江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钟情、罗振霄、于健无责任。被告雒长春系辽CH8296号车辆实际车主,被告达某公司系辽CH8296号车辆挂靠单位。被告李成瑞系辽GNO160号车辆登记车主,被告人保黑山支公司系辽GNO160号车辆的交强险和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的承保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第一项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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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长锁、付某某与刘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无法证明证明目的。本院再审查明:李长锁在昌图镇太阳山村修建楼房一栋(地上两层、地下一层),并将该工程承包给付某某施工建设,付某某将架子工作交给刘某某施工,刘某某又找来叶力,负责工地架子升降相应安装、拆卸等工作。2014年9月12日下午,刘某某、叶力在升降机上作业时吊盘突然坠落,造成刘某某身体损伤,经诊断:左小指离断伤、左内踝骨折、左右跟骨退行性病,二级护理,2014年9月12日至2014年9月23日刘某某在昌图县中心医院治疗12天。2014年9月13日刘某某从付某某处收到伙食费1000元。医药费已由付某某全部结算,票据在付某某处。按照刘某某出院医嘱“出院后每周复查DR,石膏固定术后4-6周根据DR骨折愈合情况在专科医师指导下撤石膏,功能训练,病变随诊。”因双方就此均��提供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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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树林与被告徐加兰、任中元、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健康权依法应受保护,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根据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沈北新区大队认定被告徐加兰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故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任中元驾驶机动车超速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故承担30%的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为辽MBxxx号已在安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险,故应先由被告安某财产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日50元标准计算,住院天数32天,为1600元;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因原告未提供误工证明,应按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计算,每日为79元,误工32天,误工费为2528元;原告主张的护理费,因原告未提供护理人员误工证明,故护理费应按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计算,每日为79元,其中一级护理3天,每天按2人计算,二级护理29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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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树林与被告徐加兰、任中元、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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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民健康权依法应受保护,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根据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沈北新区大队认定被告徐加兰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故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任中元驾驶机动车超速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故承担30%的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为辽MBxxx号已在安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险,故应先由被告安某财产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日50元标准计算,住院天数32天,为1600元;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因原告未提供误工证明,应按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计算,每日为79元,误工32天,误工费为2528元;原告主张的护理费,因原告未提供护理人员误工证明,故护理费应按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计算,每日为79元,其中一级护理3天,每天按2人计算,二级护理29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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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树林与被告徐加兰、任中元、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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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民健康权依法应受保护,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根据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沈北新区大队认定被告徐加兰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故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任中元驾驶机动车超速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故承担30%的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为辽MBxxx号已在安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险,故应先由被告安某财产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日50元标准计算,住院天数32天,为1600元;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因原告未提供误工证明,应按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计算,每日为79元,误工32天,误工费为2528元;原告主张的护理费,因原告未提供护理人员误工证明,故护理费应按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计算,每日为79元,其中一级护理3天,每天按2人计算,二级护理29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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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树林与被告徐加兰、任中元、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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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民健康权依法应受保护,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根据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沈北新区大队认定被告徐加兰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故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任中元驾驶机动车超速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故承担30%的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为辽MBxxx号已在安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险,故应先由被告安某财产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日50元标准计算,住院天数32天,为1600元;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因原告未提供误工证明,应按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计算,每日为79元,误工32天,误工费为2528元;原告主张的护理费,因原告未提供护理人员误工证明,故护理费应按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计算,每日为79元,其中一级护理3天,每天按2人计算,二级护理29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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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树林与被告徐加兰、任中元、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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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民健康权依法应受保护,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根据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沈北新区大队认定被告徐加兰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故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任中元驾驶机动车超速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故承担30%的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为辽MBxxx号已在安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险,故应先由被告安某财产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日50元标准计算,住院天数32天,为1600元;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因原告未提供误工证明,应按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计算,每日为79元,误工32天,误工费为2528元;原告主张的护理费,因原告未提供护理人员误工证明,故护理费应按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计算,每日为79元,其中一级护理3天,每天按2人计算,二级护理29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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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树林与被告徐加兰、任中元、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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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民健康权依法应受保护,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根据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沈北新区大队认定被告徐加兰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故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任中元驾驶机动车超速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故承担30%的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为辽MBxxx号已在安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险,故应先由被告安某财产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日50元标准计算,住院天数32天,为1600元;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因原告未提供误工证明,应按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计算,每日为79元,误工32天,误工费为2528元;原告主张的护理费,因原告未提供护理人员误工证明,故护理费应按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计算,每日为79元,其中一级护理3天,每天按2人计算,二级护理29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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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树林与被告徐加兰、任中元、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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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民健康权依法应受保护,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根据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沈北新区大队认定被告徐加兰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故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任中元驾驶机动车超速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故承担30%的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为辽MBxxx号已在安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险,故应先由被告安某财产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日50元标准计算,住院天数32天,为1600元;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因原告未提供误工证明,应按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计算,每日为79元,误工32天,误工费为2528元;原告主张的护理费,因原告未提供护理人员误工证明,故护理费应按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计算,每日为79元,其中一级护理3天,每天按2人计算,二级护理29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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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树林与被告徐加兰、任中元、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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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民健康权依法应受保护,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根据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沈北新区大队认定被告徐加兰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故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任中元驾驶机动车超速的行为,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故承担30%的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为辽MBxxx号已在安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险,故应先由被告安某财产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日50元标准计算,住院天数32天,为1600元;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因原告未提供误工证明,应按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计算,每日为79元,误工32天,误工费为2528元;原告主张的护理费,因原告未提供护理人员误工证明,故护理费应按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计算,每日为79元,其中一级护理3天,每天按2人计算,二级护理29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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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某晨宇能源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某市中心支公司与时东、张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一审程序是否违法;2、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某市中心支公司是否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是否享有免赔率;3、精神抚慰金、住宿费、鉴定费、诉讼费是否在保险理赔范围;4、对被上诉人时东、张某某的损失应如何确定,涉案的司法鉴定是否应重新鉴定。对于第一争议焦点,上诉人盘某晨宇能源有限公司主张一审法院未通知其开庭,程序违法,但根据送达凭证一审法院已向其送达了开庭传票,故对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上诉人盘某晨宇能源有限公司主张的一审法院超出审理期限的问题,一审法院扣除审限的操作上确实存在不当,但并未影响案件的审理,故对其发回重审的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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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某某、刘某某诉崔某、王某某、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健康权因被告崔某的违法行为受到侵害,对原告证据充分、合理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被告对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故以该事实作为认定本案案件事实的依据。原告潘某某因此事故致其身体致残的同时亦给其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痛苦,结合原告的伤残等级及其在本起事故中所应承担的责任综合考虑,综合全案应支持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行支付。庭审中二原告提供的村委会证实不能充分证明二原告受伤后实际减少的收入情况,故对二原告的误工费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给付。二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在接受治疗过程中所花费的医疗费用有病历、住院费用清单、药费收据等证据证明,被告保险公司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受害者的治疗缺乏合理性和关联性,且对于保险合同中有关处理医保费用和非医保费用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有向被保险人解释和说明义务,但因其未能提供尽到此方面义务的证据,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即原告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应全额赔付。故被告保险公司提出应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医药费用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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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长江诉李某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2、医疗费收据、住院病历、住院费用明细、诊断书,原告用以证明医疗费用、病情诊断、治疗过程,双方当事人对此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3、伤残鉴定意见及鉴定费收据,原告用以证明伤残等级为十级,及鉴定费支出840元,被告华安保险对此组证据提出异议,认为伤残等级不合理,鉴定费系间接损失不同意赔偿。本院认为,该鉴定意见书系通过本院委托,由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部门所作出,鉴定程序合法。李某某驾驶的车辆在华安保险公司投保了不计免赔,故鉴定费应由华安保险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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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崔国军、北京政联合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的健康权因被告崔国军的交通违法行为受到侵害,根据审理中查明的事实及国家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标准,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充分的部分予以支持。交通费是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在就医或转院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原告虽提供交通票据,但与住院、出院时间不能相互吻合,但由于该费用已实际发生结合原告受伤地、医疗部门所在地及原告住所地等因素综合考虑,酌定800元。关于原告伤残等级计算系数,由于原告符合2处以上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没有综合评定等级,以不超过最高伤残等级上一级作为赔偿标准计算,即按六级(50%)计算,对原告要求按64%计算不予支持。关于误工费,原告要求按3000元/月的标准给付,但由于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故参照《辽宁省2013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中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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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海军诉苏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依据损害事实的发生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本院根据审理中查明的事实及国家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标准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充分的部分予以支持。对被告天安保险公司提出的对车辆损失没有发票不予认可的抗辩,因原告的车辆在此事故中受损事实存在,其修理费用经价格认证部门进行了评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原告提出的车辆损失数额予以确认,且该保险公司未向本院提供相驳的证据加以佐证,故本院对该保险公司的这一抗辩不予支持。对天安保险公司提出的对交通费及衣物损失不予认可的抗辩,因原告对这二项费用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故本院对该保险公司的这一抗辩予以支持。对天安保险公司提出的对停车费不予承担的抗辩,因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这一费用的正规发票,本院不予确认,故本院对该保险公司这一抗辩予以支持。对天安保险公司提出的手机损失不予认可的抗辩,因原告对此损失未提供交警部门的损失记录、未经价格认证部门的评估及得到被告方的认可,故本院对该保险公司的这一抗辩予以支持。对天安保险公司提出的残疾赔偿金、抚养费、赡养费按12%的伤残等级标准计算的抗辩,因按照法律规定,二处同级伤残的按上一级标准予以计算,故本院对该保险公司的这一抗辩不予支持。对天安保险公司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过高的抗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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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新诉徐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的健康权因被告徐某某的交通违法行为受到侵害,原告依据损害事实的发生,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本院根据审理中查明的事实及国家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标准,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充分的部分予以支持。伤残赔偿金,因原告伤残鉴定等级为十级一处、九级一处,要求按照23%的赔偿基准进行计算较为合理,故本院予以认可。交通费是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在就医或转院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原告未提供交通票据,结合原告受伤地、医疗部门所在地及原告住所地等因素综合考虑,酌定300元。原告要求赔偿衣物损失,虽未提供相关证据,但该费用已实际发生,故酌定200元。原告要求的车辆损失,由于没有提供相关有效的证据,故不予支持。原告在身体受到伤害的同时,精神也遭受一定的创伤,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5万元,结合原告的伤残等级及其在本起事故中付次要责任的事实综合考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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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孙某、张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的健康权因孙某的交通违法行为受到侵害,原告依据损害事实的发生,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本院根据审理中查明的事实及国家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标准,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充分的部分予以支持。原告诉请的误工费,提供了劳动合同、事发前三个月的工资表及误工证明,因侵权人的侵害行为导致其无法全部获得该收入,应按实际损害进行赔偿;从原告提供的工资表看,其实际收入超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但由于个人所得税征缴体制在我国尚不完善,虽没有完税证明,但不能认定其丧失合法性,故对平安保险盘某公司的抗辩不予支持。对于平安保险盘某公司提出的对医疗费按医保报销标准予以赔付的抗辩,首先,医疗保险是国家基于城镇居民最为基础的医疗保障需要而提供的具有公益色彩的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作为盈利机构的保险公司为实现商业目标而开发的有偿保障服务;其次,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在接受治疗过程中花费的医疗费用,有其提供的病历、住院费用清单、出院记录、医药费收费收据等证据进行证实,被告保险公司未有足够的证据举证受害者的治疗缺乏合理性关联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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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诉盘锦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乘坐被告盘锦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所有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健康权受到侵害,根据审理中查明的事实及国家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标准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充分的部分予以支持。被告盘锦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应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身体受到伤害的同时,精神也遭受一定的创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5万元,结合原告的伤残等级及其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的事实综合考虑,应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综合全案给付4000元。原告提供的交通费票据,由于票据显示的时间与原告住院、出院的时间不能相互吻合,对该票据不予采信,由于交通费已实际发生,结合原告受伤地、医疗部门所在地及原告住所地等因素综合考虑,酌定300元。鉴定机构对原告的镶牙费没有明确具体的数额,只界定了范围,对该项费用考虑原告的具体实际情况给付4万元。原告第一次伤残鉴定是在2008年9月5日作出的,虽第二次鉴定结论与第一次比较,有两处不构成伤残,但构成伤残的评定依据及伤残等级与第一次是相同的,故误工费计算至第一次鉴定的前一日,即2008年9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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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与孟某某、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关于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孟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刘某某系被告孟某某的雇主,该侵权责任应由被告刘某某对外承担。被告孟某某、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二人自行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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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红军诉常露、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交警部门认定的事实及责任的划分,均无异议,故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予以采信。因常露的交通违法行为,造成赵红军受伤的交通事故,根据审理中查明的事实及赔偿项目、标准,对原告证据充分、合理的诉请,予以支持。原告在身体受到伤害的同时,精神上受到极大的创伤,应给予一定的精神抚慰金,原告要求1万元,根据原告的伤残等级及常露承担的事故责任,综合全案给付1万元,并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原告要求给付交通费200元,虽未提供交通费收据,由于交通费已实际支出,本院酌情给付200元。原告要求给付衣物损失、手表损失及摩托车损失等,庭审时经与保险公司协商,同意给付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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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胡某某、沈阳圣泽科技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的健康权因胡某某的交通违法行为受到侵害,原告依据损害事实的发生,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本院根据审理中查明的事实及国家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标准,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充分的部分予以支持。交通费是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在就医或转院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原告未提供交通票据,结合原告受伤地、医疗部门所在地及原告住所地等因素综合考虑,酌定400元。原告在身体受到伤害的同时,精神也遭受一定的创伤,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结合原告的伤残等级和其系未成年人的身份,本起事故给原告所造成的伤害势必影响到其成长和发育,以致会影响到其未来的工作和生活,及其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的事实而综合考虑,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2万元,并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行给付。原告要求按每天108.12元给付护理费,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故本院依据2014年辽宁省农、林、牧、渔行业标准按每日36.15元予以支持。关于伤残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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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成诉薛新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次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发生经过、成因、过错及责任作出认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郭某成因本次事故造成损失,其作为赔偿权利人请求被告薛新立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事故车辆在被告平安保险盘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故应由该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基于保险合同中约定了保险人对诉讼费用、鉴定费及乙类药的10%和丙类药由投保人承担,故该三项费用均由投保人即本案被告薛新立承担。关于被告平安保险盘某支公司认为医疗费收据含有病历复印费,不在赔偿范围内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该项费用为原告的实际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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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诉李响、王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在过马路时被被告李响驾驶的车辆撞伤,李响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李响应当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李响驾驶的车辆系向王某某借用,被告王某某将车辆借给有驾驶资格的李响使用,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人寿财险盘锦市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险,被告人寿财险盘锦市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原告居住在盘山县吴家镇团结村,虽是农民家庭户口,但按照区划代码划分为城镇,所以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来确定误工费和残疾赔偿金。但对原告要求赔偿超出赔偿标准和没有赔偿依据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因事故受伤,身体遭受伤害达到十级伤残的同时,其精神也遭受了一定损害,所以被告在赔偿经济损失的同时还应赔偿原告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抚慰金的数额根据事故责任和原告的伤残等级确定为5000元较为适宜。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诉讼费和乙类药的5%不在保险赔偿范围,此部分损失由被告李响承担。被告李响在原告住院期间垫付的5300元医疗费,因原告医疗费可获得保险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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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康国喜诉被告史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先由为事故车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再由侵权人按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本起事故已由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原告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史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综合全案考虑,被告史某某应承担本起事故30%的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作为辽LXXX**号两轮摩托的承保公司,其应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再由被告史某某按事故责任比例来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发生的诉讼费及鉴定费不在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内,此部分费用应由被告史某某负担。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对原告的伤残鉴定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原告的鉴定报告系由交通管理部门委托相关鉴定机构作出的,该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均具备相应鉴定资质,鉴定内容客观真实、程序合法,故对被告保险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数额,本院依法确定如下:1、医疗费172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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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诉陈某、张某某、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交警部门认定的事实及责任的划分,均无异议,故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予以采信。被告方对原告诉请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鉴定费、衣物损失的数额及残疾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均无异议。本案的争议焦点:1、原告的伤残鉴定意见书是否应予采信;2、事故责任按什么比例划分;3、原告的残疾赔偿应按什么系数计算。关于焦点1,原告的伤残鉴定结论系交警部门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属于诉讼外的鉴定结论,原告可以作为证据在诉讼中使用,经审查,该鉴定结论在鉴定资质、鉴定程序方面均无瑕疵,且二被告不能提出实质性异议,故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关于焦点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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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某某诉周某某、安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双方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后果及事故责任均无异议。争议的焦点:原告及被扶养人户籍所在地为辽宁省盘山县胡家镇西胡村、胡家镇社区,其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根据国家统计局设管司解读《统计用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在《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第13-15位所表示的城乡分类为:121表示镇中心区,第13位为1表示城镇,《2011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盘山县胡家镇》西胡村委会、镇区居委会区划代码分别为211122103220、211122103001,城乡分类代码分别为122、121,故盘山县胡家镇西胡村、胡家镇社区均为城镇,应按城镇标准计算相关的费用。交通费是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在就医或转院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原告未提供交通票据,结合原告受伤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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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何某某、朱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的健康权因何某某的交通违法行为受到侵害,原告依据损害事实的发生,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本院根据审理中查明的事实及国家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标准,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充分的部分予以支持。交通费是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在就医或转院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原告未提供交通票据,结合原告受伤地、医疗部门所在地及原告住所地等因素综合考虑,酌定500元。原告要求衣物损失,没有提供证据,结合交通事故案件实际情况,酌定200元。原告提供磐石市明城骨科医院的医疗费收据,由于没有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处方单据加以确认,故对上述医疗费用不予支持。原告在身体受到伤害的同时,精神也遭受一定的创伤,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8000元,结合原告的伤残等级及其在本起事故中无责任的事实综合考虑,应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综合全案给付5000元,并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行给付。调取交警部门的卷宗材料,卷中被告朱某某所有的辽Gxxx**机动车行驶证记载的车辆识别代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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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鑫淼诉周某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市海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依据损害事实的发生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本院根据审理中查明的事实及国家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标准对证据充分的部分予以支持。对被告联合保险海城支公司提出的医疗费应按照国家医疗保险规定予以赔偿的抗辩,本院认为国家医疗保险规定甲类药予以报销、乙类药按95%报销、丙类药不报销,故本院对该保险公司的这一抗辩予以支持。对被告联合保险海城支公司提出的对伤残等级鉴定有异议、庭审中提出重新鉴定的抗辩,因原告的伤残鉴定意见系经交警部门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部门所作出的,鉴定程序合法,且该鉴定意见书本院在庭审前已按法定程序向其送达,但该公司未在举证通知书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出重新评残申请,该公司庭审中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不符合法定程序,故本院对该保险公司的这一抗辩不予支持。对被告联合保险海城支公司提出的营养费不同意赔偿的抗辩,本院认为原告的伤情为枢椎撕脱性骨折、颏下挫裂伤、多发软组织挫伤,其住院期间应给予辅助营养,故本院对该保险公司的这一抗辩不予支持。对被告联合保险海城支公司提出的误工费标准有异议的抗辩,本院通过庭审调查认为,因原告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对原告的误工费本院依据其户口性质按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行业标准中农、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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