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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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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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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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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解某某危险驾驶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初犯等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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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介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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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葛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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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危险驾驶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辉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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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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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通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辉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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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齐齐哈尔市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酌定不起诉实施细则(试行)》、《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危险驾驶(醉驾)犯罪认罪认罚案件不起诉的参考标准(试行)》、《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车处理意见的通知》规定要求,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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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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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或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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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张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等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其社会危险性及主观恶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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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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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祝某某危险驾驶案)_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免除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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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滕某某危险驾驶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构成自首,并有立功表现,决定对滕某某不起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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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王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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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灌南县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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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认罪认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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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陶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危险驾驶(醉驾)犯罪案件不起诉的参考标准(试行)》第五、六条规定,可以适用相对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陶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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