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较小,且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17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生祥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较小,且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生祥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较小,且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21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交通事故,且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涛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较小,且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8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较小,且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交通事故,且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立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白银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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