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屈某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行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2.61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但其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2019年9月11日全市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会议精神,对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做相对不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屈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行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92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但其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2019年9月11日全市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会议精神,对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做相对不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杨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院印)
Read More...本院认为,陈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行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8.94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但其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2019年9月11日全市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会议精神,对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做相对不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陈某作不起诉决定。 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行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0.10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酒精含量相对较低。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立案标准为乙醇含量80mg/100ml,贺某某的乙醇含量相对较低。第二,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贺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9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行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6.77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且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酒精含量相对较低。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立案标准为乙醇含量80mg/100ml。刘某某的乙醇含量相对较低。第二,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2019年9月11日全市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会议精神,对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做相对不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刘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院印)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行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9.55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且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酒精含量相对较低。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立案标准为乙醇含量80mg/100ml。刘某某的乙醇含量相对较低。第二,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2019年9月11日全市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会议精神,对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做相对不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刘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院印)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行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0.67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且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酒精含量相对较低。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立案标准为乙醇含量80mg/100ml。宋某某的乙醇含量相对较低。第二,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2019年9月11日全市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会议精神,对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做相对不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宋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院印)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9.88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何某某属于醉后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血液中酒精含量相对较低,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且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史某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行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55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且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2019年9月11日全市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会议精神,对酒精含量较低,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做相对不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史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行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3.90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酒精含量相对较低。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立案标准为乙醇含量80mg/100ml,张某某的乙醇含量相对较低。第二,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没有其他从重情节。依据2019年9月11日全市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会议精神,对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做相对不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张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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