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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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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齐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齐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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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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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行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84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且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酒精含量相对较低。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立案标准为乙醇含量80mg/100ml。杨某某的乙醇含量相对较低。第二,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2019年9月11日全市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会议精神,对酒精含量较低,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做相对不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杨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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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高某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行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0.95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且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酒精含量相对较低。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立案标准为乙醇含量80mg/100ml。高某某的乙醇含量相对较低。第二,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2019年9月11日全市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会议精神,对酒精含量较低,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做相对不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高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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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为146.49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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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白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抽血时使用的是促凝管,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试管和不符合规定的存放条件对血液酒精含量产生多大的影响无法确定,因此该案的血液浓度标准无法确定是否受影响,故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酒精浓度检验意见书》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综上,毛某某虽有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客观事实,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驾车时的乙醇含量。故本案关键证据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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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行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1.61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且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酒精含量相对较低。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立案标准为乙醇含量80mg/100ml。李某某的乙醇含量相对较低。第二,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2019年9月11日全市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会议精神,对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做相对不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李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2020年7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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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白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不起诉人何某某采取抽血行政强制措施时全部由辅警执法,采血程序违法。此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检验体内酒精应当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导致送检材料瑕疵。故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酒精浓度检验意见书》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综上,何某某虽有饮酒驾驶机动车的客观事实,但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驾车时的乙醇含量。故本案关键证据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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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屈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屈某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行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0.02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且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酒精含量相对较低。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立案标准为乙醇含量80mg/100ml。屈某某的乙醇含量相对较低。第二,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2019年9月11日全市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会议精神,对酒精含量较低,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做相对不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屈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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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151.93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郭某某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酒精含量相对较低。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立案标准为乙醇含量80mg/100ml。郭某某的乙醇含量相对较低。第二,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三,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是在2019年9月19日晚11时左右喝酒,2019年9月20早8时被查获,时隔9个多小时驾车,社会危险性相对较小。第四,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没有其他从重情节。依据2019年9月11日全市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会议精神,对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做相对不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郭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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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景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景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为93.75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景某某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酒精含量相对较低。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立案标准为乙醇含量80mg/100ml。景某某的乙醇含量相对较低。第二,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第三,被不起诉人景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没有其他从重情节。依据2019年9月11日全市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会议精神,对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做相对不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景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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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行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8.94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且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酒精含量相对较低。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立案标准为乙醇含量80mg/100ml。刘某某的乙醇含量相对较低。第二,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2019年9月11日全市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会议精神,对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做相对不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刘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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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郗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郗某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5.97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郗某某属于醉后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血液中酒精含量相对较低,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且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郗某某不起诉。 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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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危险驾驶案)_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为113.96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刘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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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3.54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姚某某属于醉后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血液中酒精含量相对较低,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且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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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柏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柏某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2.19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柏某某属于醉后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血液中酒精含量相对较低,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且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柏某某不起诉。 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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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行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1.21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其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2019年9月11日全市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会议精神,对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做相对不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杨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2020年7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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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石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行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09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且其犯罪情节轻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第一,酒精含量相对较低。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立案标准为乙醇含量80mg/100ml。石某某的乙醇含量相对较低。第二,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自愿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2019年9月11日全市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工作会议精神,对酒精含量较低,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可以做相对不起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石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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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田某某危险驾驶案)_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2.27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田某某属于醉后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血液中酒精含量相对较低。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且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田某某作不起诉决定。         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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