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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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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寇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寇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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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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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毛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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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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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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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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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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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安某甲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安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安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7.04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案发后,安某甲积极认罪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安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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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薛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薛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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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危险驾驶案)_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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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 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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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不起诉陈某某。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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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危险驾驶案)_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刘某自愿认罪认罚、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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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左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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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付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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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危险驾驶案)_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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