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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