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其未造成交通事故,且其血液中乙醇含量未超过150mg/100ml,并未有其他严重情节,且到案后积极认罪悔罪,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为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杨江萍 2020年12月10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未造成其他严重损失或后果,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长:佟 莉 莉 检察官助理:廖光平 2020年3月27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副检察长:李正日 2020年12月30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血液样本中酒精浓度为102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立案标准,但其血液酒精浓度未超过150mg/100ml,案发时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被公安机关查获时配合民警工作,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认罚,此前无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等违法犯罪纪录,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卢 伟 检察官助理:许梦柳 2020 年11 月13 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未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或其他后果,到案后配合民警调查,认罪、悔罪、认罚,此前无因饮酒驾驶机动车等违法犯罪行为,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卢 伟 检察官助理:许梦柳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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