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血液样本中酒精浓度为102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立案标准,但其血液酒精浓度未超过150mg/100ml,案发时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被公安机关查获时配合民警工作,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认罚,此前无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等违法犯罪纪录,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卢 伟 检察官助理:许梦柳 2020 年11 月13 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未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或其他后果,到案后配合民警调查,认罪、悔罪、认罚,此前无因饮酒驾驶机动车等违法犯罪行为,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卢 伟 检察官助理:许梦柳 2020年12月10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有明知是报废车辆仍然驾驶的从重处罚情节,但行驶距离较短,酌情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系初犯,无犯罪前科,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陈 泓 2020年10月23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龙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龙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庞启程 检察官助理:何子菁 2020年9月4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未造成其他严重损失或后果,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李红印 2020年3月30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刘春荣 2020年6月12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电驱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案发时体内血液乙醇含量未超过150mg/100ml,醉酒程度相对较轻,且案发时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后积极配合民警工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经公安网信息证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此前无酒后驾驶机动车等违法犯罪行为。综合上述情节,可以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陈学敏 书 记 员:蔡为祥 2021年3月9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且案发时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林 江 书 记 员:凌家益 2021年2月1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有传唤不到案情况,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和自愿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且系酒后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陈 泓 2020年12月17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李某甲驾驶机动车行为地天来泉二期小区的“道路”不属于危险驾驶罪罪状规定的“道路”,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该小区内醉酒驾驶机动车,不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其行为不构成危险驾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琼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检 察 官:廖光平 检察官助理:彭 倩 2020年8月6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符某某的血液样本酒精含量为104mg/100ml,其血液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醉酒程度相对较轻,案发时未造成损害后果,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此前无酒后驾驶机动车等违法犯罪行为,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符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卢 伟 检察官助理:许梦柳 2020年7月31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王某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副检察长:林芳明 2021年2月8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符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被不起诉人符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案发时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从轻、从宽处罚情节,系初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林 江 书 记 员:李会冲 2021年1月22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且案发时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同时经查询公安网信息证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此前无酒后驾驶机动车等违法犯罪行为。综合上述情节,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林 江 书 记 员:凌家益 2021 年3月9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刘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检 察 官:吴 露 2020年12月24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具有无证驾驶的从重处罚情节,但其驾驶的系电动车,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无饮酒后驾车的前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陈 泓 2020年11月25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因其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廖光平 检察官助理:彭 倩 2020年8月6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杨乐 书 记 员:谢恒 2020年6月19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的血液样本酒精含量为194mg/100ml,其血液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曾某某案发时仅是自己摔伤,未造成他人身体损伤或者财产损失,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此前无酒后驾驶机动车等违法犯罪行为,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卢 伟 检察官助理:陈 莉 2020年12月25日
Read More...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案发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未超过150mg/100ml,醉酒程度相对较轻,且案发时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后积极配合民警工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经公安网信息证实,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此前无酒后驾驶机动车等违法犯罪行为。综合上述情节,可以认定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陈学敏 书 记 员:蔡为祥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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