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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甲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沈某甲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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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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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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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张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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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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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甲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甲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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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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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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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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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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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宋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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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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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甲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甲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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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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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甲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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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乔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乔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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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慕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不起诉决定书(慕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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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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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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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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