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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丁盗窃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丁等人虽实施了撬取古石碑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韩某丁等人的主观目的不是将该古石碑占为己有,其动机是为将古石碑放到“皇**”中,欲将该庙申请为文物保护单位,与盗窃犯罪盗窃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明显不同;同时,该古石碑尚未拉走,亦未因此而受到破坏。综上,韩某丁等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丁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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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乙盗窃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乙等人虽实施了撬取古石碑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韩某乙等人的主观目的不是将该古石碑占为己有,其动机是为将古石碑放到“**庙”中,欲将该庙申请为文物保护单位,与盗窃犯罪盗窃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明显不同;同时,该古石碑尚未拉走,亦未因此而受到破坏。综上,韩某乙等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乙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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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韩某丙盗窃案)_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韩某丙等人虽实施了撬取古石碑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韩某丙等人的主观目的不是将该古石碑占为己有,其动机是为将古石碑放到“**庙”中,欲将该庙申请为文物保护单位,与盗窃犯罪盗窃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明显不同;同时,该古石碑尚未拉走,亦未因此而受到破坏。综上,韩某丙等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韩某丙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焦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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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盗窃案)_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赃物已追回并退还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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