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张某甲在事故发生后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事发后第二天主动到交警部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无违法犯罪记录,且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真诚认罪、悔罪,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且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且已对被害方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了对方的谅解,能够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本院希望被不起诉人能够吸取教训,珍惜法律给予的改过自新机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濮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范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范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虽然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谭某某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记录,自愿认罪认罚。此道路交通事故被害人系谭某某之丈夫,在本案中其交通肇事行为对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年事已高,且交通事故已经给其家庭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痛,若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则难以实现法律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取得被害人家属及近亲属的谅解,无违法犯罪记录,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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