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9231989********,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中国**公司河南**分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住南乐县**号**单元**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南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南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17时50分许,犯罪嫌疑人邵某某驾驶豫J*****小型轿车沿南乐县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南乐县森林公园东侧十字路口,遇被害人卢某某驾驶踏板电动车由南向北行驶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的损坏,卢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后果。经南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邵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邵某某拨打110报警,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民事部分已经调解,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乐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 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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