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范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51981********,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住华龙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楼*户,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9日21时左右,在范县***乡**村***路西段,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驾驶豫J*****号小型****车由西向东行驶时,将由北向南横过马路的行人张某某撞到在地,张某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范县公安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孙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孙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并拔打120电话抢救被害人,后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了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免冠照片、无犯罪前科证明、发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结果查询单、120出诊经过、诊断证明、现场酒测报告、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姜某某、申某某、姜某甲证言;3.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等。
经本院检委会讨论研究,认为被不起诉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事实,并具有自首情节,且已对被害方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了对方的谅解,能够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本院希望被不起诉人能够吸取教训,珍惜法律给予的改过自新机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濮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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