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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丁福兵)(公开版)_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Comments0

机密★1年

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范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丁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6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范县,住范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丁某某驾驶车牌照为豫A*****的比亚迪轿车沿范县***道东段自东向西行驶至范县**镇**村路段时,撞到行人,造成于某甲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丁某某拨打110报警,拨打120施救,并一直在案发现场等候民警赶到,后经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丁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于某甲不承担责任。案发后丁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守候,对本人涉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无前科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酒精检验鉴定报告、协议书、谅解书、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牛某甲、于某甲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被不起诉人丁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濮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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