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吉某某,女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31968********,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乐县,现住南乐县**镇**村,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21日被南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南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2日7时许,吉某某驾驶飞鸽牌电动三轮车沿341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南乐县**乡**有限公司东侧停车时,遇李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与其追尾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李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后吉某某驾车逃逸。经鉴定机构对李某某伤情等级进行评定,结论为重伤二级,经认定,吉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吉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案发后吉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吉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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